為進一步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2011年第92號)和江蘇省大氣辦《關于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推進大氣PM2.5治理進程的實施意見》(蘇大氣辦〔2013〕4號)要求,現就重型柴油車實施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Ⅳ標準)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最大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柴油車,必須符合國Ⅳ標準規定。
二、市環保部門會同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對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機動車進行達標核查。凡未達到國Ⅳ標準的車型(含外省市轉入),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
三、各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銷售計劃,并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
四、采用發動機機外尾氣后處理技術的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同時在本市建立消耗性還原劑供應體系,以確保機動車產品的正常使用。
五、本通告所稱國Ⅳ標準指《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階段控制要求。
六、機動車車主可通過國家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網查詢達到國Ⅳ標準的車型。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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